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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法务︱施工单位如何有效索赔工期延期损失——以要件事实的证明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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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法务︱施工单位如何有效索赔工期延期损失——以要件事实的证明为视角

发布日期:2021-10-29 作者:转载自 曾锋 建开法律资讯 点击:

工程延期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常见的现象。在非因施工单位责任延期情况下,有效地提出索赔是施工单位防止损失的重要措施。延期损失的索赔成功有赖于工期延期天数、索赔权产生、工期延期损失构成及具体金额、未超过约定索赔期限这些要件事实的证明。为此,本文拟对这些要件事实的证明方式进行梳理,以期能为施工单位进行有效的停工损失索赔提供参考。

 

一、延期天数的证明

在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情况下,由于约定工期是施工合同已经明确的,通过比照合同工期与实际工期即可知工期延期的天数。但是,由于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人材机投入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每一工序投入的人材机数量、种类均不相同。因此,仅仅证明总延期天数并不足以计算损失,这就要求延期的天数必须能够具体到所影响的施工工序天数。当然,这一证明要求同样适用于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且未完工交付情况。
具体到实践当中,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一般采用网络图分析法,即:利用施工组织设计中经批准的进度计划网络图分析关键线路。当延误事件发生在关键线路上时,可通过事件发生前后的网络计划计算工期之差来计算索赔工期。对于前述要件事实的证明方式,事件本身一般可通过现场照片或确认单、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函等方式进行固定。但是,事件具体影响的天数需要结合施工网络计划图进行分析,这就要求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务必按规范要求编制施工网络计划图并报发包人、监理人批准。


二、索赔权产生的证明

证明了发生关键线路上的延误事件和延误天数后,紧接着或者说同时需要进行的工作是界定工程延期的责任。一般而言,在甲方原因导致的延误情况下,施工单位必然享有索赔权利。甲方原因导致的延误一般有:(一)甲方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如交付图纸、交付施工场地、交付坐标控制点等;(二)虽然不属于甲方违约,但是甲方原因所致,如:甲方要求进行设计变更、要求调整施工工序等。对于这一类事件的证明,一般通过工程联系函、资料或场地等交接手续、设计变更文件等书面文件进行证明。

值得注意的是,甲方原因导致的延误并不是唯一的索赔事件。除甲方责任之外尚有虽属于不可归责于发、承包双方的责任,但按照约定属于发包人承担费用的情形,如不利物质条件、异常恶劣天气、不可抗力等。一般可通过现场照片或确认单、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函等方式进行固定。


三、工期延期损失的证明

与停工事实、延期责任一般可以通过工程联系函等方式较容易得到证明不同,工期延期损失的计算和证明一直是实践当中的难题,主要原因在于损失项目繁多、原始数据资料缺失。对此,笔者建议施工单位根据以下要求开展证据固定工作:
(一)人材机费用的损失
这一损失一般包括窝工损失、涨价损失。对于前者,施工单位要证明现场停滞的人员工种、周转材规格、机械设备型号以及各自数量,在此基础上结合停工天数方可计算停窝工损失。对于后者,一般可以通过造价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文件或材料信息价主张调整。当然,前述事实需要通过人材机进退场记录、施工日志、工地会议纪要等书面证据进行证明。
此外,对于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工资支出同样属于停工造成的损失,一般通过报送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的项目部管理人员名单(如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工资发放记录即可得到证明。但是,这也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引起注意,如施工过程中名单有变化的,施工单位应首先取得业主或监理单位的确认,然后及时报送监管部门更新名单。这不仅是行政监管的要求,也涉及到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
(二)管理费的损失
企业管理费是施工单位管理费用分摊在工程造价中的费用,属于建安工程费中的场外管理费。在造价鉴定过程中,理论上可以采用比例法或分摊法计算场外管理费,但具体到司法实践中,施工单位普遍难以证明延期工程价格占同期公司所有工程价格这一比例。因此,分摊法事实上并不具有可操作性,唯一可行的是比例法。因此,施工单位应通过固定现场人材机及现场管理费损失基础上,参照中标价格中的管理费占现场费用比重来计算。
(三)保险费或保函手续费
发生工期延期时,施工单位工程保险、建工团体意外险等保险往往会增加延期费用。同时,对于提供了履约保函的项目,还会产生保函延期产生的费用。对于这类费用,施工单位应提供费用支出的凭证以及相应的税务发票作为损失产生的证据。
(四)分包商或供应商索赔损失
当工期延期引起分包商或供应商向施工单位索赔时,如果损失已经实际发生,施工单位可以将该部分费用作为延期损失的一部分向发包人索赔。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分包商或供应商的索赔应当是直接基于工期延期引起,而不能是承包人逾期付款引起。对于这一类索赔,施工单位应当提交与供应商、分包商的合同以及费用支出的凭证作为索赔证据。


四、已经在约定期限提出索赔的证明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GF-2017-0201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等常用施工合同中均有“逾期不索赔失权”的约定。对于工期顺延损失索赔的失权,《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十条已经明确认可此类约定的效力。对于损失的索赔,法律虽然未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已经有按照工期顺延索赔的判例出现。因此,从风控角度来说,施工单位进行工期延期损失索赔时,还需注意务必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向甲方或监理发出索赔通知,并做好收发文记录。
最后,应当注意的是,工期延期损失索赔是一项对基础资料要求非常高的工作。实践当中,施工单位应当摒弃由项目部单独负责索赔的旧观念,建立项目部、预结算部门、法务部门、财务部门等多个职能部门联动的机制,必要时提前引入第三方造价咨询、律师事务所等专业力量进行扶持,以期能够确保索赔基础资料的完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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